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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队将我打伤应向谁索取赔偿?

作者 佚名 来源 不详 浏览量 时间 2008-03-24

律师:您好!我是一名个体户,去年916日,我在城区一路口摆摊卖烟时,正遇上市工商执法队为迎接国庆节检查市容,他们不让我在路口摆摊。我刚辩解,他们就过来砸烟摊,我上前要拦,其执法队中的王A和许B又将我打伤。现在,我因治伤花去医疗费863元,一直在家休养。我曾去找王A和许B要求赔偿,他们不理。我又找市工商局领导要求解决,工商局领导称局里不管,谁打人谁负责。请问我应向谁索取赔偿?应得到哪些赔偿?

 

闻明律师:您好!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因而你应向工商局提出赔偿要求,并递交赔偿申请书,也可委托他人代写或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包括医药费和住院费,但应有就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及医药费单据为凭证,未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不应列入赔偿费用。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也不应赔偿。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日一般应以治疗医院开具的休假日期为准,没有休假证明而擅自休息的,不应将其误工日计算在内。

 

行政法内容录入:崔琳    责任编辑:崔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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