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体主要有:
(1)农村集体经济的村民及其继受人。
(2)城中村内房产的承租人、抵押权人、受让人。
(3)以集体土地入股与其他人合作成立的企业。
(4) 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
(5)政府建设、城管、规划、国土及房地产、环保、公安、社保等政府主管部门
(6)拆迁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地产估价单位、银行等。
(7)改造开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