佚名
不详
2008-03-24
张滔有四个子女,张艳、张红、张勇和张瑜。老伴83年去世,由张红料理后事,2000年张滔因索要赡养费状告四个子女,达成调解协议,张滔由张艳、张红赡养,张艳每月给生活费600元,张红每月给生活费300元,老人的医药费,死后的丧葬费由张艳负责。调解后张红没有付过赡养费。张滔于2006年2月分得土地补偿款84000元。于2006年10月1日去世。去世后丧事由张艳办理。2006年1月8日,张红起诉要求继承张滔遗产45000元。其他两个子女放弃继承。张艳答辩:张红没有赡养老人,不应继承遗产,并且己支付了医药费和丧葬费若干。
法院判决:一、张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分2/3,54000元;张红分得28000元。
张艳对判决不满意:认为张红不应分,如查不尽赡养义务就不能分;另外84000元领回来,主要是老人用,在生活和医疗上花费了60000元,但没有收据。分得不合理。
律师意见:按继承法张红有继承权,但遗产就确定为扣除老人生前用去的部份,但被告应当向法庭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就可能会产生不利后果。
结束语:张艳说:如查张红分了这份钱,他以后没有好日子过。因为一家兄弟,应当商量一下,还剩下多少,可以分一点给你,打官司得了钱,不合理,一辈子都会让他良心爱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