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律师团队 在线咨询 公司与投资 工程与房地产 城中村改造 刑事辩护 合同与债权 律师随笔 投资信息 友情链接 我要咨询
· 全心服务,共创未来! · 会凌简介 · 律师招聘 ·     百人律师团今起“亮剑”维权  [2009年3月11日] 都市时报百名律师将隆重登场、通过咨询、交流、互动、现场维权等多种形式为您提供法律帮助,“3.15国际消费者权益行动”,我所刘凌主任也是其中一名维权律师。     特聘我所刘凌主任为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2008年1月8日]     云南省首届律师论坛圆满结束  [2007年11月23日]     会凌律师事务所招聘行政助理,学历高中以上,熟悉基本的办公软件,打字速度每分钟50个以上,吃苦耐劳,待遇面谈,有意者投稿,联系人:崔小姐,联系电话:3182188,截至日期2010年3月31日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法律常识
 >> 关注热点
 >> 推荐信息

[注意]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作者 佚名 来源 不详 浏览量 时间 2008-03-24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用共同财产清偿。只有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夫妻间约定分别财产制,债权人知道的,两种情况由一方财产清偿。

张某与李某原为夫妻,1998年,张某曾因欠款被法院判决归还他人50万元,该债务一直没有清偿。1999年,张某和李某购买了一处三居室商品房。20015月,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与李某同意离婚,李某带女儿住在三居室的商品房中,张某放弃房屋居住权,也不要求房屋补贴款。后因案外人(即50万元的债权人)提出异议,法院对该离婚案提起再审。再审判决认为,原离婚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张某为逃避所欠50万元债务的规避法律行为,故撤销原离婚调解中有关条款,判令李某携女居住房屋,并给付张某住房补贴15万元。判决后,张某与李某均不服提出上诉。张某坚持放弃房屋居住权,不要15万元的住房补贴。李某上诉称:他们夫妻婚后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债权人是知道该约定的,而三居室的商品房是其独自购买的,与张某无关。法院就李某的这一主张让李某举证,李某却拿不出充分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所欠50万元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称其与张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债权人知道这一约定,但未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因此不予采信,50万元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张某既不偿还债务,又借离婚之机放弃房屋补贴款,其逃避债务目的明显。据此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夫妻为逃避债务而协议离婚并约定债务分担从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较多,审判实践中应当多加注意。

夫妻财产的约定一经依法设立,一般不发生对外效力,也即当夫或妻负有外债时,夫妻的约定对债权人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当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该约定对债权人才有法律约束力,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外债。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况应当由夫妻一方对此负举证责任,即如果夫妻想以约定对抗第三人的,必须举证证明第三人清楚,明白地知道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以及这种约定所带来的相应后果。也就是说,债权人借钱给夫妻一方,债权人清楚地知道他们夫妻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将来债权人只能向夫妻一方请求偿还而无权要求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认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要件,因此应当有效,这是夫妻财产约定“对内效力”表现。夫妻财产约定一经依法成立,一般不发生对外效力,也即当夫妻负有外债时,夫妻约定对债权人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当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该约定对债权人才有约束力,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外债。

婚姻家庭内容录入:耿红元律师    责任编辑:耿红元律师 
本站欢迎交换友情链接(huiling148.com)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友情链接 | 给我留言 | 与我们合作 |

会凌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滇ICP备05004214号
copyright © 2007 huiling148.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访问流量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