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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动用3000万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作者 佚名 来源 不详 浏览量 时间 2008-03-24

某建设局局长擅自动用3000万专项贷款购买债券,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二审改判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案情简介:

梁某,男,46岁,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某局党委书记兼局长。于20048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

一审判决: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20038月,被告人梁某在末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从银行借贷的用于该区开发资金3000万,购买具有一定风险的“公路建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期限三年),并安排职工办理,至20049月止,购买该信托计划就给国家造成62274386元的经济损失。” 据此,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二审中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凌勇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律师辩护意见:梁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1、一审认定的损失缺乏充分证据。一审法院在没有相关政府部门、审计机关出具的结论的情况下,做出“在一年之内给政府造成62万元的经济损失”的认定,显然缺乏证据。

2、上诉人在担任局长期间,为使贷款资金不被闲置,已经向银行还过1.1个亿的贷款。本案所涉的3000万,上诉人作为局长,已经向银行数次申请还款。庭审中从证人李某、王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上清楚的证明了这一事实。

3、由于银行拒绝接受还款,贷款利息仍然是固定的,是客观存在。该局只可能有二种做法:使用或者不使用。然而,无论使用还是不使用这3000万,都不影响银行利息的产生,利息仍然是固定的数额。向银行提前归还贷款,表明梁某在处理该笔款项时已经尽到了避免损失的管理义务。

4、根据我国刑法397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损失,是成立滥用职权的必要条件。如果梁某不将3000万元购买公路建设项目信托计划,那么该笔资金的闲置应该承担160余万元的银行利息。而该笔利息损失是不能够归责于梁某的。相反,梁某决定购买基金并获取收益51万余元,从而大大减少了国家可能形成的经济损失。

5、梁某的行为违反了贷款专款专用的规定,但是其目的是减少国家损失且事实上也减少了国家损失,所以梁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审判决:梁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梁某虽然超越职权将贷款3000万购买基金,但由于银行拒绝提前归还贷款,利息客观存在;其次,购买的信托计划属于三年期限,在期限未到之前,损失处于不确定性;再次,将银行利息减去基金收益作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当。因此,梁某虽然违反了专款专用的规定,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的结果不确定,且证据不足,不能够认定梁某构成滥用职权罪。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故判决梁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刑事辩护内容录入:李凌勇律师    责任编辑:李凌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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