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在医治地方伤病员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当事人起诉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照1989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法(行)函〔1989〕63号)的规定精神,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军事法院无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