佚名
不详
2008-03-21
记者:李律师你好,今天有这样一件事情向你咨询一下:随着新年的即将到来,各商家在往年这个时候都会纷纷推出一些促销措施,比如“大甩卖”“大折扣”之类的。当然,其中比较有吸引力的还是“买一送一”或“买几送几”这类的促销方法。但这种赠送活动中有一点让很多的消费者感到困惑:如果商家所赠送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怎么办?有一位先生就遇到这样的情况,他在某商场购物达到了1000元,商场的售货小姐就按商场告示上写的“购物金额达800元,送电动剃须刀一个”的规定,送给了这位先生一个电动剃须刀。可当这位先生高高兴兴地拿着电动剃须刀回家用了不久,剃须刀就不行了,并且在充电时会漏电。拿到商场去换,可商场却以“这是赠送物品,概不负责”来拒绝,并以《合同法》第191条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做为法律依据。请问李律师,商场提供的赠送物品质量低劣,商场是否就不承担责任?
李正坤律师:商场依据《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来拒绝消费者的要求是不正确的,因为《合同法》第191条中所适用的赠与行为是指一般的无偿赠与。按照《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成立无偿赠与关系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赠与行为是无偿的;二是受赠人应表示接受赠与。而你所讲的这一事例中,这位消费者所得到的赠与显然不是无偿的,因为他必须满足了商场规定的“购物金额达800元”的条件,才能获得赠品。可见,商场为促销而采取的赠与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应该适用《合同法》第191条中“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的规定,因此当在商场促销活动中得到的赠与商品发生质量问题时,商场是应当承担责任的。而且如果商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商品存在瑕疵或者保证没有瑕疵,造成受赠消费者损失的,商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记者:那么遇到这种情况的消费者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李正坤律师:消费者一般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来解决所遇到的问题:一是要求商场修理、更换或退货;二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三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