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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同居的法律问题

作者 佚名 来源 不详 浏览量 时间 2008-03-24

老年人同居的法律问题

   刘老伯74岁是某单位的退休工程师,身体健康,早年丧偶,一个人生活,他喜爱体育活动和学习,从退休时就开始在老年大学学跳舞,打门球,生活过得很充实。他的舞友周文娟今年68岁的,1993年老伴因病去世, 1997年,两人认识后,相处十分融洽。朋友们都为他们当起了“红娘”。 1998年3月,双方儿女提议为他们举办婚礼,谁知两人却同时反对,两人解释道,有生之年相遇是缘,相爱更不易,他们只想保持这种年轻时有过的恋爱感觉,相伴走完美好的晚年时光,他们不愿让婚姻生活破坏这种和谐的甜蜜,他们选择了年轻人才会选择的同居生活,到现在他们都很健康愉快地生活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对无配偶同居没有规定是合法或违法,同居是一种没有依法进行婚姻登记的婚姻状态,只是对有配偶者不能与异性同居做了规定,其目的是保护配偶之间的同居权。在双方都没有配偶的情况下老年人自愿选择同居没有违法。

据调查,老年人选择同居是有一定的好处,一是许多老年人到晚年,对婚姻已没有太高的热情。选择同居,至少,少给自己找麻烦,少给儿女找麻烦。二是人到老年,主要的问题是孤单寂寞。结伴生活,也是一种较好的选择。他们没有太高的奢望,就是想找个伴儿,同居能便俩人在一起精神上有个慰藉,生活上有个照顾。三是两个人只要心里对对方真心地好,选择什么样的生活方式其实并不很重要。四是避免了俩人的财产问题,房子问题,还有子女的态度问题。老年人再婚有个三不便:一是婚前财产的认定不便,二是继承权如何认定不便,三是子女关系处理不便。有了这三不便,很多老年人在选择同居,还是有多方面的考虑的。

 老年再次婚姻或选择异性伴侣已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已经进入老年社会,老年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老年人丧偶,加上提前退休,社会活动增加。老年人交往面加宽,婚姻观念也和年轻人一样发生了改变,比如有了情人,同居,第三者等观念。因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老年人在晚年婚姻问题上采取宽容态度是很重要的,让他们多一些选择的自由,多一些自我安排生活的自由是多么必要啊!不必强求一律,让他们根据自己的情况做出自己认为正确的选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对于老年人来说,他们非常需要正常的感情生活和婚姻生活,对他们而言,合理的家庭生活包括性生活都是很重要的。很多老年人之所以选择了同居而不是登记结婚,并不是他们不想,而是出于子女反对、出于社会舆论的压力,由于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经济状况,不同的文化背景,每个人面对再婚时都有他们的难处。加之每个人在几十年的人生道路上都形成了自己的个性,这些都是不容易轻易改变的。

在不损害社会、不损害他人的情况下,同居,也是解决老年人晚年精神和生活问题的一种办法、一种探索、一种方式、一个途径。因为我们国家当前的发展程度还没能做到对老年人给予各方面的关心,还不能有效地解决老年人群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因此,对老年人的再婚问题以至同居问题都不要过多干涉。但是也提醒老年朋友在同居前两人对双方财产进行公证,与双方子女进行协商或者事先订好遗嘱,这都是一些可取的办法,能避免将来发生纠纷。

 

婚姻家庭内容录入:崔琳    责任编辑:崔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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