佚名
不详
2008-03-24
、什么是工资?
《劳动法》所称工资,是广义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分红和劳动提成等。其中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是工资支付的基本形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劳动分红和提成等是工资的辅助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拖欠工资”就属于这个意义上的“工资”。
二、什么是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按照劳动者的技术训练程度、劳动的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长短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具体有:小时工资、日工资、周工资、月工资等。是最普遍、最基本的工资形式。
三、什么是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企业根据劳动者生产的合格产品数量或作业数量以及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
四、什么是奖金?
奖金,又称为奖励工资。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数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
五、什么是津贴?
津贴,是指补偿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津贴不与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发生直接联系,其发放的原则与依据是劳动者劳动环境与条件的优劣。
六、什么是补贴?
补贴,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不受特殊因素的影响而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形式。它与劳动没有直接联系。其发放主要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如房租补贴、伙食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等。
七、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八、用人单位对职工违纪罚款金额的限制是多少?
用人单位对职工违纪罚款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人月工资标准的20%。
九、企业停工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1、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一般为一个月)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2、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可给予劳动者生活补贴。
十、劳动者的哪些劳动收入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国家法律、和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4、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十一、如何支付加班加点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报酬的200%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十二、女职工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其所在单位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假期。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十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到哺乳期期满。
十四、对职工的职业培训费应当由谁负担?
根据《劳动法》第6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培训经费。”职工培训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取。
十五、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部颁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十六、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开除职工?
开除是用人单位给予违反劳动纪律和法律的劳动者最严重的纪律处分。开除适用于下列情况:
1、用人单位职工被判刑并且服刑,可予以开除。但依刑法处以管制以及宣告缓刑者,一般可不予开除;
2、劳动教养人员解除教养后3年内犯罪的,逃跑后5年内犯罪的,应予开除公职;
3、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4、其他严重违纪、违法的。
十七、哪些情况一,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作出除名处分?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十八、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对用人单位负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经常生产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损失的金额,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如果赔偿金额和违纪罚款同时从职工工资中扣除,则每月扣除额不得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如果扣除后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应按最低工资之外的余额扣除)。
十九、国有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1986年7月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过教育或行政纪律处罚仍无悔改表现的职工,应予以辞退:
1、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不服从调动的;
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凡符合违纪辞退条件的职工都应予以辞退,即使是因工致残的违纪职工也不例外。
二十、录用合同、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吗?
录用合同与聘用合同都是劳动合同的类型。
二十一、借调合同是劳动合同吗?
借调合同,是劳动合同的类型之一,它是指为了将某用人单位职工借调到另一用人单位从事短期性工作,而由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和被借调职工三方当事人依法签订的,约定借调期间三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
二十二、什么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称不定期劳动合同。它是指当事人不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就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言,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可以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如用人单位被解散、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双方当事人就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二十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二十四、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条款如何约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二十五、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交纳风险抵押金合法吗?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在招收、录用人员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集资费、培训费、体检费等。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二十六、用人单位对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应承担什么经济责任?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给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还可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相当于违法未付工资报酬额的1-5倍的赔偿金。
二十七、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承担什么经济责任?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还可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相当于违法未付最低工资额的1-5倍的赔偿金。
二十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按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承担什么经济责任?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按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必须按照劳动者要求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全额补发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并按违法未付经济补偿金的1-5倍支付赔偿金。
二十九、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用人单位应承担什么经济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三十、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损失?
1、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十一、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如何对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的规定,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的赔偿范围为: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十二、劳动合同未变更前,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安排职工从事合同约定以外的工作吗?
在劳动合同未变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一般不能安排职工从事劳动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但下列情况除外:
1、发生事故或遇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2、因工作需要而临时调动工作;
3、发生短期停工;
4、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十三、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可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十四、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5、被劳动教养的。
上述情况下,用人单位可随时单方解除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无须提前通知劳动者,也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三十五、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医疗期满,被解除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吗?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医疗期满,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标准是:用人单位按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每满1年发给1个月相当于其被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若其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企业的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三十六、对不胜任工作的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每满1年发给1个月相当于其被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若其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按企业的月平均工资计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三十七、学徒工、临时工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吗?
国务院、劳动部劳保条例、国务院1989年第41号令、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字第160号文件规定:一、学徒工、临时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待遇,应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即按正式工办法办理)。
三十八、农民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吗?
国务院1991第87号令规定:农民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原标准工资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