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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特大纵火案案犯被判死刑

作者 来源 浏览量 时间 2008-04-14

  4月8日上午,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承德县公开审理“11·14”特大纵火案并当庭宣判,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姜大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姜大永在法庭上流下了悔恨的泪。

   法院审理查明,承德县农民姜大永在承德县下板城镇歌都歌厅当服务生期间,经常遭到歌厅管理人员郑新婷的训斥而感到十分不满,遂寻思报复。2007年11月14日凌晨4时许,姜大永将汽油倒在吧台内的海绵垫上,将点燃的餐巾纸扔到海绵垫上引燃吧台,引起火灾,致使居住在歌厅内的11人窒息死亡。

  “11·14”特大纵火案导致11人身亡,是一场不折不扣的悲剧。事实上,对年纪轻轻的被告人姜大永来说,这也是他的人生悲剧。这是一起本可避免的刑事案件,它给我们的警示是,必须加强社会各层面的法制教育,要重视针对不同人群的心理疏导,必须营造和谐的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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