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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的烦心事

作者 佚名 来源 不详 浏览量 时间 2008-03-21

 

云南云天餐饮有限公司旗下的餐饮连锁店生意日渐火红,但最近公司董事长路云却是满脸愁云,究其原由,原来是因为公司股东之间出了不少烦心的事,三年前公司创立时注册资金为五百万元,共有四位注册股东:董事长路云和总经理蓝天是主要投资者,两人分别持有公司52%和37%的股份,由于两人对餐饮行业不熟悉,高薪聘请了业内行家王泰担任餐饮总监,同时给予王泰6%的“技术股份”,王泰实际出资额为一万元;此外,公司副经理钱宇昆由于跟随路云和蓝天多年,同时给予其5%的“干股”,钱宇昆实际并未出资。

公司经营日渐火红后,王泰认为自己功不可没,由于持股比例太低导致年终分红太少,因此要求增加自己“技术股份”比例,但被股东会否决,于是又提出了加薪的要求。路云认为王泰实际出资额仅为一万元,应当先将其6%股份的出资额补足才能谈要求,王泰权衡后撤回了加薪的要求,但此后工作的积极性显然大不如前。

钱宇昆由于实际并未出资,因此在股东分红上也未严格按5%的比例分配,只是由路云和蓝天商议后象征性分配,钱宇昆遂心怀不满,在经手的公司采购业务中大捞回扣,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路云即召开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将钱宇昆除名并开除其股东身份。钱宇昆却声称股东会无权开除其股东身份,要求按股份分配公司利润和查看公司账目,并声称要将公司其他股东告上法庭。正在为钱宇昆的事折腾时,总经理蓝天的婚姻却出现了危机,蓝天的妻子在起诉离婚的同时,要求平均分割蓝天在公司37%的股份。在这样的情形下,董事长路云感到无法理解,也不知所措。

律师评析

云天公司股东的问题实际上在公司创立之初就埋下隐患,路云和蓝天是公司的实际投资者,但为了挽留人才和安抚下属,分别对王泰和钱宇昆给予所谓的“技术股份”和“干股”,实际上王泰实际出资不到位,钱宇昆没有真实出资,类似的情况在许多公司设立时都存在。

首先,《公司法》的规定是允许股东技术作价出资入股的,《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因此,王泰的股份并不是真正的技术作价出资入股,其出资不到位的部分实际上已由其他股东代为出资。要求王泰补足出资额的做法也不妥当,

其他股东代王泰出资的部分实际上形成对王泰的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公司股东会的确没有开除其股东身份的权利。《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关于股东会的职权中,没有股东会可以开除股东身份的规定,这是为防止个别股东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丧失其股东身份,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根本权益。钱宇昆没有实际出资即登记成为在册股东,说明公司在注册成立中也存在不规范的行为,但钱宇昆一旦成为注册股东,即按登记股份享有股东权益,股东会也无权开除其股东身份,其他股东为钱宇昆出资的部分实际上也属于债权债务关系。至于钱宇昆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公司应综合钱宇昆的赔偿责任及其实际出资情况,令钱宇昆转让其名义股份,退出公司股东会;同时应及时修订公司章程,对在公司任职股东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

第三,关于蓝天的妻子在起诉离婚并要求平均分割蓝天在公司的股份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因此根据前述规定,蓝天的妻子在股份受让中,在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可以成为公司股东会股东;若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并以同等价格购买蓝天的股份,蓝天的妻子可以分割蓝天的股份转让所得财产;若公司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愿意购买,蓝天的妻子仍可成为云天餐饮有限公司股东。

 

 

公司及投资内容录入:崔琳    责任编辑:崔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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