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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合作是律师发展的必由之路

作者 耿红元 来源 浏览量 时间 2008-05-30

内部合作是律师发展必由之路

                                      云南会凌律师事务所 耿红元

个体式的律师执业方式是制约律师事务所发展的根本原因。

     从目前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现状来看,大部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是典型的“个体”户式的操作和管理。表现如下:

    1、律师事务所规模小,律师执业竞争能力弱

    目前昆明的律师事务所普遍规模较小,与律师业较发达的国家相比,差距非常大。由于规模较小,事务所经营中可控优质资源少,造成事务所市场竞争能力低下,在业务方面容易形成对合伙人的依赖性,这种对合伙人的依赖性影响了专职律师成长和事务所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昆明律师年业务收入平均在5万元以下。许多律师生活水平不及公务员。

    2、管理松散、工作效率低,执业律师忠诚度低

目前昆明的律师事务所采用公司制管理的事务所的社会和法制条件不成熟,大部分事务所基本上采用的是松散的合作提成制,有的所执业律师每年只需交纳几千不等的管理费就行了。事务所的管理也较单一,主任负责制为其主要管理方式,主任集多种功能于一身,他自己还是以他自己的业务为主,难免对事务所疏于管理,精力很少花在细致化和专业化管理方面,因而谈不上科学管理。事务所没有明确的业务发展规划和经营战略,没有事务所的文化和团队精神,管理不如民营企业。

事务所内部组织设计简单,执业律师与事务所之间的松散关系,导致事务所不能依靠独特的经营理念和良好的成长空间来吸引有志的执业律师,造成执业律师对事务所忠诚度低,流动性大。频繁转所的律师屡见不鲜,特别是一些年轻律师经常是每年年检都要换所。组织性差造成事务所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弱,执业律师忠诚度低,工作效率低。

    3、营销理念落后,缺乏营销能力

    大部分律师事务所的营销理念还处于较原始的阶段,事务所缺乏系统的品牌建设,营销定位不清晰,业务开拓更多的是靠单枪匹马的个人能力和资深律师积累的人际关系。激励手段单一、缺乏长效激励机制,随着竞争的加剧,价格竞争有成为竞争主要手段的趋势。营销理念落后,造成事务所服务意识不强,客户满意度不高,持续营销能力弱。

    这种“个体式”自由的经营管理模式严重地阻碍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致使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始终不能做大、做强,使经营不能上规模、服务不能上档次。

    根据现代企业发展规律和发达国家经验,律师事务所要实现长久发展,打造百年老店,就必须改变经营规模小、生产效率低、营销理念差的“个体式”自由经营管理模式,走组织化的发展道路。而由

个体独立式经营管理转向组织化的可行之路是建立规范的内部合作机制。

    二、规范的内部合作是业务发展的组织化形式

(一)、本文所说的:内部合作机制就是事务所内部分为由几个由业务素质高的律师为引导,其他律师与助理或是由合伙人与专职律师和助理形成的比较稳定的内部合作机制,加上事务所其他行政人员组成事务所的一致发展模式。

1、服务的特点决定了规范的内部合作是业务发展是有效的。

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是法律服务,与医院等机构一样,是纯粹的服务提供商,为社会贡献的是法律专业知识、脑力劳动成果而非实体产品。各个律师之间有不同的差异性决定了,整体的管理一个所是难以成功和持久的,一个事务所单纯经营一方面的业务也是不现实的,事务所内部分为不同的内部合作机体,可以综合利用各方面的资源。

在现代营销理论中,服务提供商的目标是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使客户满意,只有在客户满意的基础之上,业务才能得到健康、长久的发展。根据服务的特点,要想提供优质的服务,就必须要有严格的服务规范和组织制度。而内部的合作,容易形成严格的服务规范和组织制度,因为律师职业的自由特点,任何强制,任何不公平,任何不是出自内心的合作都可能失败,只有内部互相认同的同伴的合作,才可能实现资源互补和互相配合。

    2、服务的无形性特点决定了法律服务营销的主要手段和方式只能通过规范的内部合作来实现,二个以上的律师的长期合作,是以个案合作为基础的,个案的合作容易实现在业务上的创新和制度上的创新,比新创一个事务所成本低,实现事务所与个人之间的双赢。

    内部合作,开始是以个案的合作开始的,最后发展成为个性的合作,制度的合作,有组织性的合作,科学化管理的内部合作过程。

        事务所要想达到这一要求只能通过规范的内部合作制度建设和执行才能实现。只有规范的管理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打消客户的顾虑,使客户认同事务所的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从而选择事务所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二)服务的特点决定了内部合作对执业律师的约束和规范是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途径

    1、客户和律师联合创建服务,服务的生产与消费是同时进行的,客户在场参与,共同完成。客户在服务参与过程中,对观察和感受到的事务所执业律师的工作态度、工作技能、工作细节和事务所的管理水平进行评估,进而判断事务所的服务质量,影响客户的满意程度。因此,服务过程中,律师之间的配合、业务水平、工作表现是客户衡量服务的重要依据之一。要想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客户的满意度,就必须加强内部合作,用规范的内部合作来约束执业律师在服务过程中的执业行为,用规范的内部合作来强化执行服务的规定步骤。

    服务质量的高低不仅仅取决于事务所执业律师的实际服务水平,而是取决于客户的感知。客户根据广告信息、原有体验积累、周围人际圈的建议、竞争对手的承诺等确定自身的满意预期与标准。因此,必须利用内部合作规范的制度和管理来加大客户的参与程度,让客户对服务充分了解,让客户对律师内部合作组织的服务予以认同。在服务过程中与客户保持一定频率的接触和沟通显得尤为重要,这有助于提高客户的满足感和降低服务的风险。

    2、随着中国法制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客户对法律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传统的单打独斗式的服务模式已很难适应广大客户的要求,单枪匹马的个人律师在逐渐规模化和专业化的律师业中已无优势可言。一个法律服务项目往往需要事务所内部更多部门和执业律师的共同协作,体现的是更多的团队协作精神。只有通过建立规范的内部合作体制,才能有效地提高事务所的管理效率,避免内部服务资源的不合理费耗。

     律师事务所是通过所内执业律师的服务来实现其价值的。执业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具体提供者,其素质的高低是事务所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基础。高素质律师队伍的培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对于执业律师来讲执业技能的培养固然重要,而律师的职业素质、职业目标的规划以及职业信誉也非常重要。这些执业律师的培养都有赖于事务所制定系统的、规范的培训机制。执业律师在工作中接受规范的管理是培训的重要环节和最有效的手段,规范的管理能帮助执业律师迅速形成良好的职业习惯、端正职业态度和提升职业技能,使执业律师在成长过程能达到自身执业素质的提高、职业目标的实现、职业声誉的提升。

    3、律师事务所由多个内部的合作团队组成的形式,他们互相之间长期的合作,有互相之间的认同,有对业务的把握,有互相配合和促进,互相帮助关系。内部合作关系有利于所内分工合作与清晰的组织架构和岗位职责。建立规范内部合作的前提需要对业务流程的梳理和再造。

     根据科学的业务流程梳理,就可以建立适合当地市场和事务所特点的管理组织结构,进而细化各内部合作组织的职责,形成规范的管理模式。如在一个案件中主办律师的职责、案源律师收益、律师助理的主要工作,案件结案时的后期服务等,都需要进行梳理。对业务流程的梳理,才能建立适合事务所自身特点的内部合作管理体系和服务模式,这是实施规范内部合作的基础。

     利用稳定的内部合作组织,不断的扩大内部合作机制,形成合伙人、专职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人员结合的内部合作多个稳定,有效的团体,可能是律师事务所发展之路。

  总之,一个律师事务所要在人们对法律服务质量要求日益提高的形势下求得发展,必须针对自身薄弱环节,从强化内部合作着手,建立健全适应律师业特点的规章制度,以规范律师自身的律师的执业行为,而这种规范又必须是动态的、不断发展的。只有这样,律师事务所才能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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